2020年12月15日,歐盟發布新規(EU) 2020/2081,修訂了REACH法規附錄XVII,新增了1項限制條目,以限制紋身墨水或永久性化妝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含量。新規將于官方公報發布后第20天(2021年1月4日)開始生效。此次修訂后,REACH法規附錄XVII中已有75個條目,管控著消費品中各種化學物質的使用。
受限物質及主要要求
物質名稱:
至少符合以下一項要求的物質:
(a) 法規(EC) No 1272/2008附錄VI第3部分分類的任何物質;
(b) 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I中所列物質;
(c) 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V中,且符合在該附錄表格g, h和i列中任何一種規定情況的物質;
(d) REACH法規附錄XVII附件13中所列物質
適用產品:
紋身用途的混合物。
限值要求:
用于紋身用途的混合物中,限制物質濃度需滿足如下要求:
(a) 混合物中屬于法規(EC) No 1272/2008附錄VI第3部分歸類為1A、1B或2類致癌物,或1A、1B或2類生殖細胞致畸物質<0.00005%;
(b) 混合物中屬于法規(EC) No 1272/2008附錄VI第3部分歸類為1A、1B或2類生殖毒性物質<0.001%;
(c) 混合物中屬于法規(EC) No 1272/2008附錄VI第3部分歸類為1、1A或1B類皮膚刺激物質<0.001%;
(d) 混合物中屬于法規(EC) No 1272/2008附錄VI第3部分歸類為1、1A、1B或1C類皮膚腐蝕性物質或2類皮膚刺激物,或1類嚴重眼睛損傷或2類眼睛刺激物:
(i)僅作為pH調節劑<0.1%;
(ii)其他用途<0.01%;
(e) 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I中所列物質<0.00005%;
(f) 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V中g列(產品類型、身體部位)規定的物質在如下一種或多種用途的混合物中<0.00005%:
(i)‘沖洗產品’;
(ii)‘不可用于粘膜的產品’;
(iii)‘不可以用于眼部的產品’;
(g) 法規(EC) No 1223/2009附錄IV中h列(即用制劑最大濃度)或i列(其他)所列物質需滿足該列所規定的條件;
(h) 滿足REACH法規附錄XVII附件13中特定物質限值。
常見應用
這些物質可能存在于用于紋身用途的混合物的著色劑和輔料中,例如溶劑、穩定劑、潤濕劑、pH調節劑、潤膚劑、防腐劑和增稠劑中。
注:該項限制要求自2022年1月4日起開始執行。
違反REACH附錄XVII條例的產品將會面臨被召回、下架、罰款等嚴肅處罰。中認聯科建議此類紋身墨水或永久性化妝品相關企業密切關注市場動態及加強質量控制,確保產品的合規性。